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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產業重大轉變將導致新的「音樂立法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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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產業的轉變,也導致相關法律的催生

Spotify 於 2008 年上線;Pandora 在 2000 震驚各界;1980 中期,CD 的問世造成音樂界的革命;然而,對於音樂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,卻始終落後於音樂產業本身的進步。在美國,上一次的數位音樂立法已經是將近 17 年前的事情(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(DMCA) of 1998 )。

音樂隨著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,每天都有可能冒出新的串流方式,甚或超越線上串流形式出現的一天,但是,我們的法律卻早已不符合這樣的潮流。去年年初,「US Copyright Office」有鑑於上述的音樂市場環境因素,開始了長達一年的研究,嘗試替當今音樂產業研擬出一套更適合與更妥善的法律,以保護作曲家、音樂人。

就在這個月,「US Copyright Office」終於公布了他們的草案(完整草案請點擊這裡),裡面幾項對於當今法律條文大幅度的變動,是在期許今後音樂產業中所有音樂版權能對於各方都更為公平、明確且有效率的運用。

主要幾個修法方向為:

歌曲的所有人,像是作曲家、樂團,對於自身產出的音樂將會有更多的控制權,包含有權選擇是否將自己的音樂放上串流平台;
音樂家在與唱片公司、音樂廠牌簽約時,所有合約內容都應完全透明化,並且盡力避免音樂家與廠牌間利益明顯失衡之狀況;
AM 與 FM 電台必須跟許多網路電台一樣,不再有「支付播放歌曲費用豁免」的特權,也就是說,以後很有可能 AM 與 FM 電台播放歌曲都要付費了;
1972 年以前的音樂,將會重新納入「Federal Copyright Law」的保護之下,意即再也不能毫無限制的使用並且收益,必須受到美國聯邦法律的管轄。

依照這幾個簡單的大方向看來,「US Copyright Office」此次的修法草案假若通過了,那對於整個音樂產業將會有極大的衝擊,不僅是在音樂的版權上,許許多多地方性、全國性的電台將會因為音樂的播送而必須支付鉅額的費用,這樣也很有可能間接衝擊音樂產業本身;畢竟,電台打歌也是替樂團或是藝人宣傳的一種方式,本來是屬於雙方互惠的模式;如今,這項草案似乎欲將舊有的音樂產業結構做出結構上的全盤調整。

然而,若目前所有的法律條文對於音樂家的保護是不公平的,那麼修法確有其必要,使音樂人能保有心血結晶的掌控權力,也使音樂人因為權利妥善的保障,更能有心力和動力進行音樂的創作;只是,在法案的通過之前,依然必須兼顧產業中各方的利益是否失衡,過度保護音樂家或是過度維護音樂廠牌,這都不是一個好的法案。

 

文/Vincent

圖片 & 資料來源:YourEDM